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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改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6月9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6件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的决定。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的6件地方性法规,是依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推进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而进行的打包修改。其中,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涉及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取消了建设工程勘察、涉及单位资质年检制度,改为动态监管;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修改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中关于“精简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删除了相关内容。


  备受瞩目的是,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此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删去了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意味着,今后我们将改变对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当前的法律责任框架下,将处罚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超生即辞退(或开除)”的规定存在于不少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此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则是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作细化规定。


  “行政处分即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也就是说,今后对公职人员超生的视情况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顶格处分,则有可能予以开除。”(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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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晖

审核:孙晓村 杨丽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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